股东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扮演 “掌舵者”的角色,是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权益及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东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配资在线配资炒股,为上市公司股东会合规运作提供参考。
一、股东会运作的常见问题
(一)参会人员登记不规范
部分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出席股东的相关材料,或者未按要求对参会人员信息进行登记。
合规建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违规案例:
1、上市公司CLKJ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CLKJ的监管函》,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部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未提交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2、上市公司MJM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MJM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公司制作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册信息不全,未按公司章程载明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二)年度股东会未准时召开
上市公司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时召开年度股东会。
合规建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会。
违规案例:上市公司WMYY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WMYY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该上市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
(三)会议表决程序不规范
部分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合规建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违规案例:
1、上市公司ZAKJ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ZAKJ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股东大会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
2、上市公司ZYS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ZYS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
(四)计票、监票不规范
部分上市公司未推选股东代表进行计票、监票,或者推选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代表进行计票。
合规建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同时,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违规案例:
1、上市公司CWCM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CWCM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担任总监票人,由股东代表一人担任大会计票人,律师见证。上述参与监票、计票的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2、上市公司CLKJ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CLKJ的监管函》,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相关董事作为股东担任计票人。
(五)会议记录不规范
股东会会议记录不规范系上市公司股东会运作中极为常见的问题,主要在于内容缺失或签名不完整。
合规建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市公司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尤其注意第4项及第5项要求,极易被上市公司忽略。
违规案例:
1、上市公司JNTH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JNT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该上市公司部分股东大会未记录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姓名,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名不完整;
2、上市公司CDLQ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CDLQ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未包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的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有关内容,且未载明个别自然人股东对部分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
(六)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不准确
部分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准确披露股东会决议等重要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合规建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违规案例:
1、上市公司HFZS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HFZS实施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董事长委托董事会秘书主持会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会议主持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2、上市公司SFDL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SFDL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为部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股权总数及占比披露不准确。
二、结语
股东会的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标志。通过梳理上述股东会运作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各上市公司应聚焦治理薄弱环节,以违规案例为鉴,严格落实《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监管要求配资在线配资炒股,完善议事规则与操作流程,切实保障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筑牢治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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